〔自由時報記者蔡彰盛/竹市報導〕新竹市一家科技公司黃姓負責人被林姓妻子發現有小三,元配為求自保,要先生簽同意書賠償精神慰撫金一千萬元,接著跟丈夫拗到一棟900萬元豪宅與一百萬元現金。兩人離婚後,林女不僅帶走千萬房產與現金,並拿著同意書再向黃男追討一千萬元;法官認為,黃某贈妻的新房與現金總值已逾千萬,駁回元配請求。

林女再討千萬被駁回

林女與黃男93年結婚,育有1子1女,原告林女主張,她在100年3月發覺丈夫在外偷情,丈夫苦苦哀求她不要提起刑事通姦及妨害家庭告訴,並願買不動產給她當補償,以及口頭答應不再與小三見面。

林女念及夫妻之情未提告,然事隔才一個月,又發現先生與小三暗中往來,先生趕緊在100年5月25日簽立同意書,願賠償妻子精神慰撫金一千萬元,但「不包括不動產在內」,由黃父當連帶保證人。

因黃男簽立同意書後,還是繼續與小三勾勾纏,小三也強烈要求「扶正」,黃男最後同意離婚。林女因此於100年9月13日寄存證信函,要先生履行同意書、賠償一千萬元精神慰撫金。

因黃男推託,事後雙方於10月6日簽立離婚同意書;10月17日林女再度寄存證信函催討慰撫金無著,向新竹地院訴請被告父子兩人連帶給付一千萬元。

黃男抗辯,同意書是在林女簽署後,事後林女才添加最後一句「不包含不動產在內」。黃並稱,他100年6月30日購買竹市武陵路「德安家康」新建案給妻子,5月簽署同意書時尚無不動產,怎麼可能提到「不包含不動產在內」?

黃男主張,如果他同意購買不動產給妻子,並另給付一千萬元,應會就購買房屋部分一一在同意書上寫明才對;因此,離婚同意書所約定的精神慰撫金一千萬元,應包括他買給妻子的不動產在內。

黃男說,他當初簽署同意書後,妻子即吵著要他履行那一千萬元,他擔心全部付現,妻子可能不久就會花光,故在徵得妻子同意後,以妻子名義購買908萬元房產給她;加上妻子另從他經營的科技公司帳戶領走一百萬元,他支付的總額已逾一千萬元。

法官調查後認為黃男所言屬實,並認為林女已從前夫處拿到超過一千萬元財產,還要再訴請一千萬元精神慰撫金已無理由,因此駁回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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