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被判緩刑,在司法及警察單位查核科紀錄時,還是會記載,只不過會加註緩刑,而緩刑期間是以判決確定開始算。 2. 你的案件是不公開的,一般人是查不到的,前科紀錄也查不到。 3. 如果緩刑期間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是要撤銷緩刑而去服刑的,民事案件則跟此無關係。
目前分類:法律常識(家庭法律) (11)
- Aug 15 Thu 2013 21:17
如判緩刑,會留下前科紀錄嗎?
- Aug 15 Thu 2013 21:12
子女的繼承權會因父母離婚而失效嗎 ?
親生子女的繼承權,除非有特殊情形,例如:意圖殺害被繼承人或其他重大事由而可能導致繼承權喪失外,並不會因為父母離婚而失去繼承權。例如:父母離婚後監護權由母親行使,但仍可繼承父親的財產。 而親生子女和收養的子女,在現行法上的繼承權利是一樣的,因此是「平均分配」。 有的情況是,父親離婚後而再婚,則再婚配偶、前婚姻子女及後來收養再婚配偶的子女,這些人都有繼承權,而且是「平均分配」。
- Aug 15 Thu 2013 21:12
拖油瓶是否可繼承繼父的遺產 ?
身為繼父非親生、非婚生的子女,若繼父過世了,是否有繼承繼父遺產的權利? 若繼父有合法收養這個小孩,在法律上即視為親生, 自然也有繼承遺產的權利! 收養之效力~ 養父母子女之關係: 養子女與養父母的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反之若無合法收養,則無權繼承遺產,除非生前贈與或有另立遺囑
- Aug 15 Thu 2013 21:11
女兒是否有繼承財產的權利 ?
以前中國傳統社會的觀念,由於認為: 1. 女性地位較男性卑下 2. 女性結婚後從夫 由於男尊女卑的觀念導致大家都普遍以為只有男性(兒子)才有權利繼承父母的財產。其實,女兒無論結婚與否,依法皆有繼承權,且其權利與男性(她的兄弟)相同。 民法 第 1138 條 (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 Aug 15 Thu 2013 21:10
父親死亡,誰擁有繼承權 ?
★ 民法 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所以父親死亡後,財產繼承權第一順位為配偶妻,再來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即親生子女(不管男女均可平分) 若沒有子女,那配偶就要跟往生者的父母(第二順位)共同繼承,如往生者的父母也往生,那再由往生者的兄弟姐妹(第三順位)共同繼承,總歸一句話配偶不可能單獨繼承,除非往生者的親屬全部再見。 ★ 繼承的比例分配,依民法第1144條之規定: 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共同繼承時,按人數平均繼承遺產。 配偶與父母或兄弟姊妹共同繼承時,配偶得二分之一,另外的二分之一,則由父母或兄弟姊妹均分。 配偶與祖父母共同繼承時,配偶得三分之二,另三分之一,則由祖父母均分。 -->回上一頁
- Aug 15 Thu 2013 21:10
爭取監護權的要件?
民法 第 1055- 1 條 (裁判離婚子女之監護(一))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民法 第 1055- 2 條(裁判離婚子女之監護(二)) 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時,法院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並審酌前條各款事項,選定適當之人為子女之監護人,並指定監護之方法、命其父母負擔扶養費用及其方式。 ●法院在審判的時候會參考社工的訪視報告, 其訪視內容要注意的部分如下列: 子女的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子女的人格發展之需要。 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父母保護教養孩子之意願及態度。是否有加害子女身體、不盡父母之職等行為。 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例:子女和舅舅、 阿姨或叔父) 父母是否有不為社會所容許的虐待、性行為、遺棄、酗酒、是非道德、價值觀等狀況出現。 父母能照顧、陪伴孩子的時間。 當監護人無法充分的實施監護時,第三人協助的可能性有多大 (例:娘家、其他家人的協助) 兄弟姊妹盡量置於同一監護人之下。 子女的意願願望。 除上述條件以外,在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五條也有規定,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時,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該子女。
- Aug 15 Thu 2013 21:09
擁有監護權的男方,可以要求女方帶孩子嗎?
問題 } 姐夫平常就有對姐姐口出惡言及動手打人的習慣,我姐有三張驗傷單,也已備案,也告了姐夫傷害罪,但一時心軟,且姐夫也同意撤銷告訴後就協議離婚,結果告訴撤銷了,但姐夫卻反悔了。 請問律師法律上有共同監護權嗎?如果有,那不就以後什麼事都要兩個人決定了?還有如果監護權在姐夫,而姐夫卻要我姐帶孩子,有這種事嗎?那他不就有權又可以自由自在,如果監護權在男方的話,我們可以要求不養孩子嗎?還有孩子的費用可以要他出嗎? 回答: 夫妻離婚之後,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 (也就是所謂「監護權」),原則上由夫妻 雙方協議為之,也就是說,如果夫妻雙方都同意的話,共同監護亦無不可。 如果小孩與母親感情較好、母親意願較高或母親品行較無問題等等,原則上法院會將所謂的 「監護權」判給母親;反之亦同。 不過「監護權」與由誰支付扶養費用兩者之間,不必然繫於同一方,所以,雖然小孩與母親 同住,但父親的經濟狀況較佳,得由父親支付小孩的扶養費用。一般來說父母兩者均需支付 小孩的扶養費用。夫妻雙方就支付扶養費用一事若協議不成,只有訴請法院裁判一途。
- Aug 15 Thu 2013 21:08
外遇抓姦_捉姦是不是就可以拿到小孩的監護權?
問題 } 我公老有外遇,我打算捉姦,捉姦是不是就可以拿到小孩的監護權? 回答: 所謂"抓姦"與"是否可以拿到小孩監護權"間係屬二事,取得對方通姦證據當然可以據此訴請離婚,不過小孩監護權之行使仍待雙方協議,雙方若協議不成,則須聲請法院判定。 至於判定監護權歸誰所有,當然會考量父母雙方品行狀況,以判斷誰較適合擔任。丈夫與人通姦之事實若被證實,我想多少會影響法官心證上的判斷。
- Aug 15 Thu 2013 21:08
夫妻財產誰來管誰來用 ?
目前和先生處與分居狀態,因為無法忍受他將女人帶回家中,雖然他承認帶回家中,但不承認有茍且之事,奈何我又出差無法抓到抓姦在床的證據,所以無法忍受與此人相處,我離家出走在外租屋達半年以上,我聽說如分居達半年以上就可到法院申請夫妻財產分開制,請問確有其事嗎? 我想請問律師以下問題: 是否真的分居達半年以上即可到法院申請夫妻財產分開制? 如真已到法院申請夫妻財產分開制,那是否妻在已分居但未離婚的前提下再自斥資購買房子,還受制於離婚後先生可要求分享這房子的權利嗎? 回答: 民法第1010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前項規定於夫妻均適用之。」 您欲提出聲請時需提供事證供法院審酌夫妻是否有難於共同生活及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之情形。 在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的情形下,若法院准予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則以「法院宣告確定時」為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妻之一方皆有權訴請他方就「改用前」之剩餘財產差額進行分配。故在法院裁判確定前之財產仍為剩餘財產分配之對象。
- Aug 15 Thu 2013 21:07
夫妻財產誰來管誰來用 ?
{ 問題 } 阿花與阿德結婚已十年,一向男主外女主內,阿花幾乎不過問阿德在外的工作情形。一日,阿德向阿花表示因為生意失敗,要阿花將娘家贈與的首飾珠寶拿出來變賣應急,讓公司渡過難關,阿花一方面不忍心不管阿德,一方面又捨不得父母留給自己的首飾,焦急的她不知如何是好? 回答: 夫妻財產制在九十一年六月有了重大變革,就法定財產制部份而言,夫或妻之財產分成「婚前財產」及「婚後財產」,均由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各自的債務,也應由各自負責清償,所以修正後民法第1023條第一項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 至於修正前所謂的「特有財產」(舊民法第1013條至第1015條),在新法中只存在於共同財產制,依第1030條-1規定,特有財產之內容,包括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以及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其中要求必須以「書面」聲明為受贈人的特有財產,是九十一年六月修正時為了防杜爭議而特別新增的規定。 所以如果夫妻兩人是適用「法定財產制」的情形,阿花當然對該首飾有完全支配之權利,縱使是適用「共同財產制」娘家送給阿花的首飾珠寶,如果贈與時有特別聲明是寶貴的特有財產,那就屬於阿花的特有財產,即使基於家庭生活之必要,阿德都沒有權利做任何處理。更何況,此番阿德向阿花要求變賣首飾,是為了處理自己的債務問題,如果阿花基於夫妻情誼,選擇將娘家贈與的首飾珠寶拿出來為阿德還債,那是阿花自己心甘情願;但是假如阿花不願意,阿德並沒有辦法強制阿花變賣珠寶首飾替自己還債。
- Aug 15 Thu 2013 21:06
先生在外的債務是否會影響到我?
{ 問題 } 我與先生育有2個孩子,因為先生在外的行為,他都刻意欺騙隱瞞,包括信用卡.貸款等一些債務,現在陸續銀行都來催繳,加上他現在並無工作,生活費根本也都沒給,最近我因工作再加上被壓的喘不過氣,他們家人都還會給他錢而我跟小孩卻置之不理,我想請問: 如果未離婚,先生在外的債務會不會影響到我? 如果離了婚,狀況是不是又不同? 離婚協議書上如有附註他需每月付贍養費,如果他並未照時負擔,或刻意不給該怎麼處理? 男方家人對小孩是不是也都沒任何責任呢? { 回答 } 原則上先生之債務,和妳並無關係,除非該債務妳係先生之保證人或擔保人,否則與妳是無關的。 如果他屆時不付,妳可經由催告後,向法院請求強制執行,查封拍賣其財產以求償。 妳先生之家人,原則上對妳們的子女,並無扶養之義務與責任,除非父母二人皆不適任監護之情形, 由他們擔任監護人,才會有監護人之責任與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