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網路日誌可否成為犯罪的罪證?
目前分類:法律常識(刑事犯罪) (13)
- Aug 15 Thu 2013 21:19
一般的網路日誌可否成為犯罪的罪證?
- Aug 15 Thu 2013 21:18
性侵害該如何舉證?
立即告訴第一個你遇見的人,並指出強暴犯。 切勿沐浴、盥洗、更換衣服或自行醫護。另外,切勿破壞任何在事發現場的物品。 向警方報案。如果你已到法定年齡,必須自己決定是否報案。 記住!報案是終止強暴的重要步驟,而你應該對你所作的任何決定感到心安。 通知一位朋友或各縣市的性侵害防治中心,以便有人就近陪伴你。 到急診室檢查,醫護人員與警察有義務要幫助你,因此應放心與他們合作。 注意!每一件強暴案都是不一樣的,而且有時某些情況,也很難讓婦女認定是否 真的被強暴了,如果你很困惑或被某件事嚇到了,可以和朋友或性侵害防治中心的輔導員談談。 ● 事後取得持續性的幫助或支持 在被強暴後,會覺得困惑、憤怒、罪惡感和其它強烈的情緒反應,是很正常的,以下單位可以幫助 你處理這些情緒反應,可以與他們聯絡: 1、性侵害防治中心。 2、警察局。 3、婦女輔導中心(現代婦女基金會)。 4、心理衛生中心或社區中心。 5、社會服務單位。 6、校園或學校專業人員。 7、牧師。
- Aug 15 Thu 2013 21:18
性騷擾的迷思破解
許多研究指出,女性對人身安全的恐懼,源自於性騷擾的迷思。性騷擾的迷思在父權社會下,不斷複製、傳遞,為騷擾者的不當行為找到了藉口,使女性在遭受性騷擾後,還得為自己的受害負責。因此,以下針對常聽到的性騷擾迷思提出反迷思策略,以達『見招拆招』的解構效果。 ●迷思:性騷擾加害人是因為被騷擾者有意無意的引誘,一時之間無法控制性慾,才會對女性性騷擾。 ◎破解:男性也許無法控制性慾的發生,但絕對可以控制個人的行為,性騷擾是有意識的選擇與決定,而非單純的生物反應。 ●迷思:性騷擾事件多發生在陌生人間。 ◎破解:性騷擾事件同樣可能發生在熟識者之間,包括同事(學)、長輩對晚輩、上司對下屬間。 ●迷思:從事某些工作的女性,如檳榔西施、酒店小姐,較易遭到性騷擾。 ◎破解:任何女性,不論年齡、長相、穿著或職業等等,都有可能成為性騷擾的受害人。 ●迷思:會遭到性騷擾的女性是因為她們自己衣著不端莊、行為不檢點,所以她們自己也要負一點責任。 ◎破解:女性的外表和穿著,與性騷擾之間並無絕對的關係。 ●迷思:性騷擾的後果並沒有像性侵害那麼嚴重,女性不必小題大作,大驚小怪! ◎破解:被性騷擾的女性在生理、情緒和人際關係上都會受到影響,甚至影響到女性的工作權,造成極大的壓力和人身安全的恐懼,因此女性有權大聲向騷擾者說「不」! ●迷思:「我是看得起你才碰你!」 ◎破解:這句話暴露了騷擾者的性別歧視。事實上我們並不需要透過騷擾者的“青睞”來肯定自我,而一個人的價值更不只有身體五官而已。 ●迷思:性騷擾事件只是個別男女間的衝突。 ◎破解:性騷擾事件反映的是父權社會下,男女不平等的權力結構。
- Aug 15 Thu 2013 21:17
青少年問題 - 妨害自由
小葉、阿毅均為十六歲的少年,小葉因與隔壁班同學小偉發生口角,經校方查明予以記大過處分,小葉乃於翌日與同學阿毅到小偉的教室找小偉理論。到達時,阿毅見該班老師尚於講台前,隨即退去,小葉仍向小偉恐嚇「以後給我小心一點,否則你就死定了」等語,致小偉心生畏懼。 另外數日後晚間八點多,小葉打電話請阿毅邀小偉於下課後到校外談判,臨走前,阿毅竟單獨起意,對小偉恐嚇稱「如果不來或向老師報告,會讓你死得很慘。」小偉因為非常害怕,便告訴他的媽媽,小偉的媽媽立刻向警察局報案,經警察局移送少年法庭調查後裁定開始審理。 小葉、阿毅的行為,經少年法庭調查結果認為均有觸犯刑法 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名之非行,裁定小葉交付保護管束;阿毅應予訓誡並予以假日生活輔導等處分。
- Aug 15 Thu 2013 21:16
祖孫三代組成詐騙集團,全家牢裡團圓
彰化縣警察局13日破獲一起詐騙集團,逮捕嫌犯8人。比較奇特的是,詐騙集團的成員竟然包含一家祖孫三代,如果皆判刑入獄,恐怕全家只能在牢裡吃年夜飯了。 彰化縣警察局指出,今年7月間接獲王姓被害人報案指稱,於雅虎網路拍賣購買花蓮海洋公園門票,卻遭詐騙新台幣2,400元,該局於接獲報案後,立即展開偵查,並於13日拂曉出擊,緝獲黎姓等8名嫌犯。警方表示,該集團之詐騙手法係以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拍賣物品之方式,吸引欲購買拍賣品之被害人與其聯絡,待被害人與其聯絡時該詐欺集團又另聯絡電話予被害人,該詐欺集團並向被害人宣稱必需先匯款才將購買物品寄送,當被害人久等未收到所購買物後才知道遭騙。 警方表示,本案黎姓車頭遭警方逮捕時,向警方供稱他都是聽他爸爸(黎姓主嫌)的指示領錢及匯錢,原來該詐騙集團牽連「三代」。該詐欺集團首腦黎X華為車頭黎X印、黎X宗之兄長、父親(黎X印與黎X宗為叔侄關係),黎嫌等2人將提領所得詐騙贓款存入其母親(祖母)黎黃X嬌第一商業銀行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等帳戶;經查嫌疑人黎X華因詐欺、毒品、重利等5案通緝中,且無出境紀錄,警方研判黎X華係冒用其弟黎X印之身分,於96年12月潛逃至大陸地區。警方初估本案受騙民眾數百人,詐騙所得贓款數千萬元。 警方再次提醒,民眾網路詐欺案件盛行,民眾於拍賣網站購買物品時應特別留意,以免遭詐騙。
- Aug 15 Thu 2013 21:15
攜子女自殺 父母須負刑事責任
攜子女自殺 父母須負刑事責任 楊姓婦人帶著3名幼兒自殺,楊梅警分局偵查隊張仁慶分析,一般來說,如果孩子因而死亡,父母即已觸犯刑法的殺人罪嫌,若是受傷則為殺人未遂罪嫌,如果孩子未滿12歲,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的規定,父母還需加重2分之1的刑責。 我國民法規定,父母負有保護、教養兒女的責任,如果攜子自殺,除了加害的父親或母親死亡,檢察官可以依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作出不起訴處分,否則都必須負起刑事責任。近年父母、親人帶小孩自殺案頻傳,曾有某婦人帶兩名孫子燒炭自殺,兩孫死亡,吳婦獲救,吳婦後來被依殺人罪起訴,求處10年徒刑,檢方呼籲,父母無權帶小孩自殺,否則涉及殺人罪。 參照 - 刑法 第 22 章 殺人罪 第 271 條 (普通殺人罪)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第 70 條 (加重刑法)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不在此限。 對於兒童及 少年犯罪者,主管機關得獨立告訴。
- Aug 15 Thu 2013 21:15
什麼時候得申請搜索票?
什麼時候得申請搜索票? 刑事訴訟法第 122 條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必要時得搜索之。 對於第三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以有相當理由可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 物或電磁紀錄存在時為限,得搜索之。 第 128 條 搜索,應用搜索票。 搜索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案由。 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 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 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搜索及搜索後應將搜索票交還之意旨。搜索票,由法官簽名。 法官並得於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核發搜索票之程序,不公開之。
- Aug 15 Thu 2013 20:39
偽造文書會怎麼判刑?
偽造文書罪---法條 } 偽造文書罪之基本性質是對於公共信用的侵害加以處罰,保護公共信用與法律交往上的安全,其主要規範之法條: 刑法 第210條 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第211條 規定「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第212條 規定「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 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本罪之構成要件有下列三項: 須為文書: 所謂「文書」就是記載思想表示之有體物而言,它具有思想之內容且明示或可得而之做成名義人,而能在法律交往與經濟交易中充當適格而明確之證明。「文書」又可分為私文書、公文書及刑法第212條所列之特種文書。依刑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制作之文書。」即指公務人員基於其職務,所作之文書而言,例如:戶口名簿、駕照、公立醫院制作之醫療單據;而私文書即指非公務員制作之文書或公務員非依職權所制作之文書,例如:私立醫院制作之醫療單據、簽帳單、個人信件;另特種文書則係指刑法第二百十二條列舉之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等以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例如:汽車牌照、身分證、大學畢業證書等均是。 有偽造、變造之行為: 所謂「偽造」係指無制作權者制作之虛偽文書而言,亦即就真實文書之內容加以竄改而導致其本質改變者或假冒、捏造他人名義制作之文書;而所謂「變造」之行為是指無權修改文書內容之人,擅自更改其內容而言,亦即就真實文書之內容加以竄改而並無導致其本質改變者即是。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所謂足生損害,不僅以實際上發生損害為必要,亦須有足以生損害之虞者。若僅具有偽造、變造之形式,而實際上並不足以生損害之虞者,不構成偽造、變造文書罪。 (八十四年台上字第二四五七號參照)
- Aug 15 Thu 2013 20:37
女友隱瞞未滿16歲而發生親密行為,我會觸法嗎?
問題 } 我在3年前我結交了一位女友,當時我已經18歲了,而她才15歲而已,但她真的真的很成熟,我當時有詢問過她的年齡,她跟我說她也是18歲,當時還有我的朋友在場,可作證,而我也不疑有它相信了她真的是跟我同年齡,後來過1年後我才知道她真實的年紀,男女朋友在一起難免會有一些親密的行為發生,我們也不例外。 在她未滿16歲的那段期間,我們有發生過一些肢體的撫摸和親吻臉頰、嘴唇,但沒有發生性關係,最近看了一些法律叢書,刑法裡有一法條是規定不得與未滿16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不然是觸法,請問我這樣是不是算觸法了呢?可是我真的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才會犯罪而不自知,現在想想真後悔當時為何沒有認真查清楚對方年齡,我們當時有拍攝一些親密照片,如親嘴、擁抱的照片,3個月前我們大吵一架而沒聯絡分手了,如果她現在拿之前那些親密的照片可以對我做出何種不利我的事嗎?例如:去告我當時猥褻她? { 回答 } 一、刑法第227條第4項規定: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上述處罰之規定只有處罰故意犯,也就是犯罪人知道對方是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如果犯罪人從外觀上看不出來對方是14 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而且對方也向你表示他已滿18歲,所以,你主觀上並無猥褻幼童之故意,有可能不成立該條犯罪,但是,前提是您能提出證據說服法院,相信你並無猥褻幼童之故意。
- Aug 15 Thu 2013 20:36
對方在知情多年下可否再次提通姦告訴?
問題 } 我與有婦之夫同居生一女,從夫姓,被告判刑,後在他家人知情下一直同居至今, 92年又生一男,但從母姓。我們一直想組成一完整甜蜜家庭已多年, 對方是否可提 民事求償?對方在知情多年下是否可再次提告?若成立會擔負何刑責?對方一直 不願和他離婚,他是否可提離婚訴訟?若不行,可有其他方法離婚? { 回答 } 雖然知情外遇情形已多年,但對方還是可提民事求償。 對方在知情多年下表示縱容或寬宥他先生,依法不能再提通姦告訴。 刑責部分即通姦罪的刑責。 對方一直不願和他離婚,他若提離婚訴訟,除非有民法第1052條之離婚事由,否則訴請離婚不會成功。 若依法律方式皆無法離婚,在法律角度下自不會建議用其他方法來讓他們離婚。 惟重要的是如何蒐集證據,證明他的太太早知您們在一起之證據,以防她告您通姦罪。
- Aug 15 Thu 2013 20:35
逞口舌之快 當心代價
逞口舌之快 當心代價 飯可以多吃,話不能亂講!苗栗地方法院審理過許多妨害名譽官司,都是因為逞口舌之快惹來的。避免禍從口出,最好自我節制,不要出口成「髒」。 52歲李姓婦人懷疑丈夫與江姓女子有染,到江女上班的餐廳找她談判,雙方發生爭吵,李婦罵江女「不要臉的女人」,被江女控告公然侮辱,因餐廳是公眾得出入的場所,檢方將李婦起訴,苗栗地院判處罰金6000元。 為了狗屎罵鄰野蠻 挨罰 罵人「野蠻」,也要付出代價! 邱姓男子為了狗屎的清理問題,罵鄰居「野蠻」。苗栗地院認為「野蠻」一詞是指未經開化,文化素質低落,有貶損名譽與人格尊嚴的意思,判處罰金6000元。施姓老翁也與鄰居鬧得不愉快,女鄰居抗議他焚燒垃圾污染空氣,老翁竟辱罵她「眾人騎」,挨告後被判拘役30天。 校長飆老師混蛋 判拘役 就連教育程度高,作育英才的國小校長也因口無遮攔,斯文掃地。苗栗縣某國小徐姓男校長與校內林姓女老師發生爭執,連續在校園走廊上罵林女「混蛋」2次,當時有老師、學生走來走去,讓她尊嚴受辱,當場灑淚,事後控告校長公然侮辱,這名校長被判拘役30天。 苗栗市劉姓女子反對父親與江姓婦人交往,江婦不滿,連續打十幾通電話到劉女公司,向她的同事爆料八卦消息,指劉女「很隨便」、「跟比她小的男人同居」、「被強姦未遂」,劉女不堪受辱,錄音控告江婦妨害名譽並請求損害賠償,苗栗地院判處江婦有期徒刑4月並須賠償劉女15萬元。 吐人口水 也算公然侮辱 即使未口出惡言,只是吐人口水,也算公然侮辱。 苗栗縣頭份鎮章姓女子不爽前夫要她閉嘴,對他吐口水,面子掛不住的前夫,控告她公然侮辱。檢察官認為對人吐口水,是種輕蔑、羞辱的舉動,在場又有其他人,足以使人感到尊嚴被貶損,向苗栗地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還好章女的前夫在法院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她才沒被判刑。 刑法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 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 Aug 15 Thu 2013 20:34
我國刑法對於通姦罪有何規定?
我國刑法關於通姦罪的規定如下, 刑法 第 239 條 (通姦罪)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所謂"通姦"是指婚姻關係外,男女雙方都有意思同意發生的姦淫行為,又稱和姦,有別於強姦。 通姦罪成立的兩個要件: 1. 本罪主體須為現有配偶之人 2. 須有與他人和姦之行為。 又因本罪為即成犯( 有配偶之人與他人有姦淫行為時即已成罪 ); 如果在通姦後其婚姻關係因離婚或依法撤銷,也不影響通姦罪之告訴。 另外若與未滿十四歲之孩童相姦,因其無責任能力,所以不得為本罪主體;其反而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與幼童性交罪之被害人。另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子女則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之被害人,亦不得為本罪之主體。所以行為人與此等人(上述幼童)相姦者應成立與幼童性交罪,不成立通姦罪。
- Aug 15 Thu 2013 20:33
怎樣才算妨害家庭 ?
妨礙家庭在刑法上正確的說法為"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除了通姦罪屬之,誘拐有配偶之人離家、同居等,或者誘拐未成年人離家等,都屬於妨害家庭,依法可提起告訴。以下為法規細則~ 刑法 第 一七 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第 237 條 (重婚罪) 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婚者亦同。 第 238 條 (詐術結婚罪) 以詐術締結無效或得撤銷之婚姻,因而致婚姻無效之裁判或撤銷婚姻之裁判確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39 條 (通姦罪)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第 240 條 (和誘罪)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41 條 (略誘罪)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42 條 (移送被誘人出國罪) 移送前二條之被誘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43 條 (收受藏被誘人或使之隱避)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第二百四十條或第二百四十一條之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收受、藏匿被誘人或使之隱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44 條 (減刑之特例) 犯第二百四十條至第二百四十三條之罪,於裁判宣告前送回被誘人或指明所在地因而尋獲者,得減輕其刑。 第 245 條 (告訴乃論與不得告訴) 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及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