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法律常識(婚姻法律)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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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形不能提出通姦罪的告訴 ? { 刑法條文 } 刑法第245條第二項規定:「第239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 所謂縱容是指放縱或容許,乃事前所為之表示;宥恕則指原宥或寬恕(原諒),乃事後所為。實務對此曾表示:縱容配偶與人通姦,告訴權即已喪失,不能因嗣後翻悔而回復。又所謂縱容,但有容 許其配偶與人通姦之行為即足,至相姦之人,原不必經其容許 (司法院二十五年第一六○五號解釋)。 所以,「如甲、乙明知彼此均係有配偶之人,仍發生姦淫行為,嗣為甲之配偶丙查獲,甲即懇求丙宥恕上開行為,經丙同意以甲應月付生活費二萬元為條件予以宥恕。甲允諾後即置之不理,丙怒極乃告訴甲、乙通姦行為。此時,依刑法第二百四十五第二項規定宥恕配偶與人通姦即不得告訴,此為配偶告訴權之限制,換言之對於配偶之通姦行為,若事後宥恕,一經有宥恕之表示告訴權即已喪失,不能因嗣後反悔而回復即喪失其告訴權,因此丙對於二人均不得再告訴。甲不付月費應僅得循民事途徑救濟,而不得再行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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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 因為先生外遇,曾答應要離婚,但現在外遇女子已離開他,先生也被公司解聘,所以先生又不願離婚了,說無力負擔協議書上所列之贍養費,現在他對此事不理不睬,也不討論該如何解決,我又發現他曾將信用卡給對方使用,有帳單為憑,先生也承認這點,那對方偽造簽名有罪嗎? 我雖有他們通伊媚兒的情書,也有疑似他們住飯店的信用卡刷卡憑單,還有通聯記錄,但我沒有抓姦在床的證據,我可以告她偽簽別人姓名刷卡嗎?我先生說我告不成,是這樣嗎?如果可以,去哪裡告呢?沒有抓姦在床,可以憑我手上的證據告她們妨害家庭要求賠償,或判決離婚嗎? { 回答 } 1.信用卡是否係用你的名字呢?如果確實你先生曾將你的信用卡給對方使用,有帳單可調閱簽單紀錄,你先生也承認這點,是可以告訴對方及你先生共同觸犯偽造文書罪的。 2.如果有伊媚兒的情書,也有疑似他們住飯店的信用卡刷卡憑單,還有通聯記錄,雖然沒有抓姦在床的證據,但還是可以提出離婚,如果通姦的事由不成,是可以用重大事由的。 至於要告刑事的妨害家庭,則會有些困難,但是還是可以試看看,就要看遇到的檢察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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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 } 我和一名有婦之夫交往,被他老婆知道後,我們協議分手,可是私下仍有往來,如果他老婆在知情的情況下卻沒有提出告訴,這樣還有追訴權嗎?後來約他出來想把事情講清楚,他卻要求我幫他口交,並對我下體進行猥褻的動作,導致我雙手有明顯勒痕,腰部及腿部受傷,請問這樣的行為是否構成性侵害?他老婆會因此告我們通姦嗎? { 回答 } 1. 如果原配一直在知道的情況下,卻沒有提出告訴,當然過了六個月之告訴期間,就不能再告。問題是你有證據證明她知情? 2. 你描述的情節,依刑法第十條之規定,稱性交者,謂左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之行為。 上述似構成強制性交或猥褻罪。問題還是在於你有多少證據? 實務見解供參 - 修正後刑法之「性交」範圍較「姦淫」為廣,而刑法第239條與修正之刑法第240條、第241條同屬刑法第十七章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惟該章刑法第240條、第241條之「姦淫」均與刑法第十條第五項之性交同時修正,而同章第239條之「通姦」或「相姦」則未與刑法第十條第五項之「性交」同時修正,顯係就刑法第239條之通姦或相姦,仍維持原來該條係指男女姦淫行為而不擴及修正後之「性交」,是本件甲男、乙女之口交行為尚不構成刑法第239條前段、後段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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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 我老公是一個商人,常常大陸與台灣兩地跑,最近我發現他竟然與大陸女子發生外遇,包起二奶來了。請問我要如何行使我的權利? { 回答 } 由於大陸妨害婚姻、家庭罪中並無通姦罪之規定,所以無法於大陸對其提起告訴。若在台灣提起通姦罪之告訴,但依法屬地主義,其管轄就犯罪地來說,需由大陸來審理,但大陸並無此罰責時,原配只得依法提出民事賠償。 參見他例:刑法難治境外偷腥,可民事求償 桃園一名已婚彭姓男子,和外遇對象到香港約會,還自拍性愛影片;影片被妻子發現後告上法院,但法院表示事發地在國外,刑法上無法提告,也無法治罪,聽起來這豈不是鼓勵到境外偷腥嗎?不過婦人可以訴求民事賠償。 彭姓婦人發現後提告,法院卻說無法受理無法判罪。桃園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張進豐:「他們通姦的地點是在香港,這一部分,我們認為沒有管轄權,所以判不受理。」 因為刑法規定,台灣境外犯罪只能審理內亂外患罪和3年以上刑期的罪;至於像通姦罪,只能判1年以下徒刑,又是在國外發生,法院沒有審判權;這樣的法令似乎變相鼓勵境外通姦?那麼台商在大陸包二奶、三奶豈不是無法可管嗎? 但事實上還是可以訴求民事賠償。 安心徵信24小時服務專線0978-101119洪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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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受害者雖然可以申請保護令或其它單位協助,但暴力發生時,還是得先作好以下自保的防範措施: ◎受到身體的虐待,如被打、被刀械槍枝威脅、被捆綁或不實指控時,千萬要先保護自己的身體,不要逞強反抗。 ◎被施暴者辱罵、諷刺、言語威脅或不實指控時,不要企圖回嘴、反諷或辯解,以免火上加油。 ◎發現施暴者在喝酒、嗑藥或情緒焦躁時,即要小心應對。 ◎家暴發生時,要儘快設法向外求救,讓鄰居或親友能及時趕到。 ◎受虐後要報警、驗傷(甲種驗傷單)、做筆錄、保留證物(如-驗傷單、凶器),以便向有關單位提出告訴。 ●家暴受害者該如何走出家暴陰影,重新迎向人生的光明面 ? 長期在家庭暴力中生活的人,無論大人或小孩,身心一定都已遭受非常大的摧殘。 身體的傷害也許有痊癒的一天,但心靈的痛,卻需要很長時間的治療。 提醒正在承受家暴的人,試試下列的方法,協助自己走出家暴的陰影: ◎利用家暴求助管道來申請協助及諮詢。 ◎向法院申請保護令。 ◎積極爭取就業、就學機會,尋求可以獨立自主的機會。 ◎嘗試擴展自己的生活圈、多交朋友,不要害怕說出自己的遭遇。 ◎多看書、聽演講或自己去當志工,不但可以發現人生的光明面,還可以增加自己面對事實的勇氣。 ◎不要感到羞恥、氣餒、被隔離,也不要因此退縮、易怒、衝動,而是應該積極面對,並且更努力 學習、更充實自己的生活,才能逃離困境,迎向人生的光明面。 ● 家庭暴力求助管道 24小時家暴專線       113 或 0800-024-995 台北市家暴防治中心      02-27229543 台北縣婦幼中心        02-29679665 桃園縣婦幼中心        03-3336106 台中市家扶中心        04-23162085 台南市家暴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06-3901601 高雄市家暴防治中心      07-7262085 外籍配偶保護諮詢       0800-088-885 內政部家暴防治委員會     02-89127331 男性關懷           0800-013-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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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不成,可改向法院訴請離婚。 凡具有民法第1052條第一款至第十款之事由者,夫妻之一方可以請求判決離婚,檢視一下您是否有符合的情況,如果沒有,那很難訴請離婚,分居並不包括在內。 不過,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修正民法親屬編時加入第二款「如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者亦可請求判決離婚。」有一些婦女有使用這一款規定訴請離婚,以目前正處於「事實分居」,實際上難以維持婚姻為理由訴請離婚,為應有證據的取得,例如: 戶籍謄本、鄰里長的書面證明,子女、鄰居和丈夫談話之證明等,至於分居滿多久才可以,這要看法官認定了,判決離婚認定的原則在於"婚姻已無實質意義、雙方均無意挽回,以致感情日趨冷漠,形同陌路,婚姻基礎顯然已經動搖、難以維持婚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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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 雙方簽署書面文件,並有兩名證人簽名 → 持相關證明文件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裁判離婚: 根據民法1052條規定,向法院提出 → 持相關證明文件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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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重婚者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此條修正後,適用於男女/男男/女女之間) 夫妻之ㄧ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夫妻之ㄧ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 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夫妻之ㄧ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夫妻之ㄧ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有不治之惡疾者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因故意犯罪的意圖,推測日後極有可能再犯,於此保障他方配偶得訴請離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ㄧ方得請求離婚! 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ㄧ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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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 我和先生常吵架,他甚至常常限制我的行動,我上班須要用車,他不讓我騎車也不讓我開車。他們家是一個暴力家庭,公公常拿菜刀威脅說要殺婆婆,先生幾乎都是常喝酒,借酒裝瘋回來,看見我在睡覺會把我叫起來,罵一罵說的很難聽,也常偷看我的電話紀錄,讓我每天提心吊膽害怕回家。長期導致我患有憂鬱症。後來我說要離婚,他說要離婚可以,要我付他500萬才可以走。 請問律師若是要離婚可以嗎?需要什麼資料?小孩監護權歸誰? { 回答 } 妳所陳述之情形,已構成民法第1052條 不堪同居之虐待之判決離婚事由,若你們無法兩願協議離婚,可考量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妳先生限制妳行動自由及使用車輛之行為,已有刑法上妨害自由的觸法可能,妳先生之藉酒裝瘋,半夜叫醒你隨意怒罵之行為語言與暴力,亦有家庭暴力的情形,為了預防其變本加厲,妳可依法申請保護令。 所陳述妳先生及其家人之觸法行為與事實,需要人證或物證,來證明確有其事。 在提起判決離婚之訴訟時,你可以一併要求取得子女之監護權及請求妳先生給付子女的扶養費用,不過若你先生不願給付,又無財產可供妳查封拍賣求償,就可能面臨妳要獨立扶養子女之情形,需慎重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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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如果要分居,最好簽分居協議書,或有證人證明夫妻雙方確實有分居協議存在,作為將來請求離婚時的佐證之一。現行法律中並沒有規定,夫妻分居多久可請求裁判離婚。惟可因分居為重大事由,讓法官認定難以維持婚姻而裁判離婚,所以佐以其他夫妻無法繼續經營婚姻或者共同生活等證據,讓法官認定可表彰婚姻破綻。這樣的話,判決離婚的可能性較大。 又如您先生對您施以暴力,您必須趕快到醫院驗傷,請領驗傷單,並向管區員警報案,表明為家暴案件,員警會派專責人員處理。 同時,您需向法院聲請保護令,防止您再次受到暴力傷害。依照目前狀況,如果有核發家暴令,請求判決離婚成功率相對較高。如我前次說明,離婚有兩願離婚與裁判離婚兩種方式,如果能談成,雙方協議離婚當然最好,如果談不成,只好用裁判離婚的方式。 若您先生對您及子女有攻擊行為,就去驗傷、報案,申請保護令及提起傷害告訴,此為一般處理相關案件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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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 遭到老公威脅要同歸於盡,發生爭吵,常有被打耳光和推拉,但一直無法有很嚴重的傷痕驗傷,但已經使我 精神上有很大的威脅,他說不會輕易放過我,但我已無法再和他共同生活,現在我已離家不敢再回去,他雖 有意悔改,但這樣的情形已發生數次,使我心生恐懼,害怕他可能會採取更激烈的行為。 請問 若我想結束這段婚姻,要如何收集有利於我的證據,要求法院訴請離婚? 若我不回家,他是否會控告我不履行同居義務並強行將我帶回? { 回答 } 妳先生對你打耳光及拉扯事,是否有家人或鄰居見聞? 如果沒有,舉證上似有困難,如果他要求你回去,你可要求他簽立切結書,切結不再像以前經常對你有毆打等暴力行為,如他不簽,你亦可找親友跟他談,促請其保證,你回去後如再發生類似暴力行為,你可去驗傷﹝紅腫小傷亦可驗﹞並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以後再視情況決定是否訴請離婚。 如你不回去,又無法舉證出正當理由,妳先生可訴請要你履行同居義務,但履行同居義務卻無法強制執行,法院判決後如仍不履行,即構成惡意遺棄的離婚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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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 我姐夫遊手好閒,在外到處吃喝玩樂欠下一堆債務﹝信用卡﹞導致信用破產,現在又用我姐的信用到處借錢及辦理手機,導致欠下數萬元的通話費﹝已替其還清﹞,想請問若辦理彼此財產分開,之前我姐夫欠下銀行信用卡的錢,我姐是否要承擔。另外,若有單方不肯辦理財產分開,該如何讓另一方可辦理及如何辦理?又,如其這般不務正業,不肯負擔家用反而到處欠債,導致家人生活艱困,可否訴請離婚? { 回答 } 夫妻分別財產制需經夫妻互為約定,倘一方不肯辦理,則無法辦理。 其實只要不以妻之名 以目前狀況要訴請離婚,勝算恐不大,建議多蒐集證據或先行分居,以便將來得訴請離婚。 義對外借款,或蓋下任何章,債務人是夫,法律上不會向妻追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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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 原本想跟丈夫共組一個幸福美滿的家庭。萬萬沒想到我的老公是流氓世家。父母親動不動就滿口三字經。家裡常有一堆不三不四的人來家裡喝酒。心情不好就會動手打人,有一次我被他打的受不了跑去警察局報案,警察也草草了事,當是一般夫妻不和結案。 沒多久他又打我,還說要殺我,我不得已的情況下帶女兒借住姐姐家,在這期間他還去警察局報失蹤人口,後來我打電話給他,他有去註銷。我苦苦哀求他,求他放過我…結果多次後,他終於口頭承諾離婚。就在我跟他約定的那一天,他竟帶著名刀子去戶證事務所,我嚇都嚇死了,於是我又坐著計程車快速離開。 現在離開他身邊已經有三年多了。女兒也五歲了,快到上學年齡了,加上讀書又有負擔,我真的是承擔家計無能為力,原本他要負責女兒的生活費結果也沒有,我現在到處跟朋友借錢,不然真的快活不下去了。 請問:我可以訴請離婚嗎?小孩子的監護權可以判給我嗎? 需要如何舉證呢? { 回答 } 妳在未離家前所發生之家暴等離婚原因,若能取得物證以及人證,再加上目前已分居三年多,原則上,可以請求法院判決離婚,不過若妳無法證明離家係有合法原因,則法官可能認定妳的離家過失為造成離婚之主要過失,而將妳的離婚訴訟駁回。 若離婚的過失責任如前所述能證明為妳先生所造成,那麼依目前之狀況,小孩之監護權判給妳,係符合子女之最佳利益。 依照我們實務的經驗,建議妳先將結婚後至離家前,所有發生過的事情,先想辦法蒐集證據,愈多愈完整,愈能夠評估 - 如何提出離婚訴訟達成勝訴之目的,以避免妳及子女再遭受婚姻的暴力與不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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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不再宴請即可,改採登記制 從97年5月23日開始,結婚、離婚都採登記制,但內政部印製的離婚證書有限,整個台東縣只分發到30份的離婚證書,16個戶政所中,只有15個各分配到兩張的證書,蘭嶼更是一張也沒有,這個情況讓要辦離婚的民眾急的跳腳。 台東縣的戶政事務所裡,有許多民眾等著排隊,他們著急、想要趕快登記恢復單身,卻是卻不能快速實現心願,但這並非他的另一伴不同意,而是因為現在結婚、離婚採取登記制,所以想離婚者一定要有離婚證書。 但在台東地區,卻只分發到30份離婚證明書,16個戶政所中,平均都只有2張,蘭嶼更是連一張都沒有,台東縣戶政課長張德松表示,內政部以為結婚的人會比較多,所以結婚證書的需求比較大,殊不知道現在一般外籍配偶要離婚,例如:大陸配偶離婚要到大陸,都是需要離婚證明書,內政部並不知道離婚證明書需要這麼多。 離婚證書不夠用,這讓想要趕快恢復單身者急得跳腳,台東區的戶政人員表示,台東去年辦理離婚的案件數為650件,現在只分配到30份離婚證書,這當然不夠用。而其中影響最大的是外籍配偶,因為離婚後,需要辦單身證明,一次就得要5份離婚證書。 想要急著恢復單身者,現在卻拿不到離婚證書,因此十分著急,戶政人員只好頻頻道歉。而為了解決想恢復單身者的燃眉之急,台東縣府民政處已在6月4日緊急向中央印製廠申洽4千張中、英文各半的離婚證書。 民法 第 982 條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民法 第 1050 條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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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婚約是不可以強迫履行的(民法975條),也就是即使訂婚後,雙方仍有反悔的空間,可以要求取消婚約,並非完全無法取消,不過解除婚約也並非完全無限制,若解除婚約而造成另一方財產上或精神上之損害,無過失之一方是可以提出必要的金錢賠償的,以避免婚約被視為兒戲因而造成善意一方受害。 ※民法977條(解除婚約之賠償) 依前條之規定,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 979-1 條(贈與物之返還) 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 第 979-2 條(贈與物返還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第九百七十七條至第九百七十九條之一所規定之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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