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時候得申請搜索票?
刑事訴訟法第 122 條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必要時得搜索之。
對於第三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以有相當理由可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
物或電磁紀錄存在時為限,得搜索之。 第 128 條 搜索,應用搜索票。
搜索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案由。
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
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
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搜索及搜索後應將搜索票交還之意旨。搜索票,由法官簽名。
法官並得於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核發搜索票之程序,不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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