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子女自殺 父母須負刑事責任 楊姓婦人帶著3名幼兒自殺,楊梅警分局偵查隊張仁慶分析,一般來說,如果孩子因而死亡,父母即已觸犯刑法的殺人罪嫌,若是受傷則為殺人未遂罪嫌,如果孩子未滿12歲,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的規定,父母還需加重2分之1的刑責。 我國民法規定,父母負有保護、教養兒女的責任,如果攜子自殺,除了加害的父親或母親死亡,檢察官可以依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作出不起訴處分,否則都必須負起刑事責任。近年父母、親人帶小孩自殺案頻傳,曾有某婦人帶兩名孫子燒炭自殺,兩孫死亡,吳婦獲救,吳婦後來被依殺人罪起訴,求處10年徒刑,檢方呼籲,父母無權帶小孩自殺,否則涉及殺人罪。 參照 - 刑法 第 22 章 殺人罪 第 271 條 (普通殺人罪)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第 70 條 (加重刑法)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不在此限。 對於兒童及 少年犯罪者,主管機關得獨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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