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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重婚者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此條修正後,適用於男女/男男/女女之間) 夫妻之ㄧ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夫妻之ㄧ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 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夫妻之ㄧ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夫妻之ㄧ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有不治之惡疾者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因故意犯罪的意圖,推測日後極有可能再犯,於此保障他方配偶得訴請離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ㄧ方得請求離婚! 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ㄧ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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