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姓男子廿三年前立協議答應付妻子一千萬元,雙方說好不干擾彼此私生活;王妻近日指控和丈夫同居的廖姓婦人是「小三」,求償一百五十萬元。台北地院根據協議內容認定王妻容任丈夫在外自由和他人交往,判她敗訴。

王妻主張,廖姓婦人一九九七年起和丈夫同居在新北市,廖婦三年前雖搬離開,十個月後又回去和先生「逗陣」;王妻指控廖婦稱她丈夫「老公」、舉止親暱,她傷心憤怒卻無力阻止。

王妻說,二○○六年丈夫和廖婦分手,邀她回去團圓,但一年後廖婦出現家裡,先生當兒孫面對她大聲斥喝三字經,還把她掃出門;王妻主張長期罹患精神疾病,廖婦和丈夫同居、相姦十四年,她痛苦萬分,向廖婦求償。

廖姓婦人辯稱,她十四年前認識王姓夫妻,王姓男子罹患多項疾病,她擔任幫傭照顧王的生活起居,王妻也同意;廖婦說和王同居期間,兩人從沒發生性行為。

法官認為正常婚姻的本質,是夫妻互相協力、保持生活的圓滿和幸福,但當婚姻有破綻,簽立特別協議約定互不干涉各自私生活時,應認為雙方對婚姻關係的權利義務、型態有特別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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