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編 債 第 一 章 通則 第 六 節 債之消滅 第 一 款 通則 第 307 條 債之關係消滅者,其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亦同時消滅。 第 308 條 債之全部消滅者,債務人得請求返還或塗銷負債之字據,其僅一部消滅或 負債字據上載有債權人他項權利者,債務人得請求將消滅事由,記入字據 。 負債字據,如債權人主張有不能返還或有不能記入之事情者,債務人得請 求給與債務消滅之公認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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