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三 章 傷害罪 第 277 條 (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8 條 (重傷罪)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79 條 (義憤傷害罪) 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但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80 條 (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 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281 條 (加暴行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 元以下罰金。 第 282 條 (加工自傷罪)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傷,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之,成重傷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83 條 (聚眾鬥毆罪)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之人,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傷害者,仍依傷害各條之規定處斷。 第 284 條 (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 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第 285 條 (傳染花柳病、麻瘋罪) 明知自己有花柳病或麻瘋,隱瞞而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致傳染於 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286 條 (妨害幼童發育罪)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男女,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致妨害其身體之自然發育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 287 條 (告訴乃論)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四條及第二百八十 五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 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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