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八 章 妨害秘密罪 第 315 條 (妨害書信秘密罪)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 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第 315-1 條 (妨害秘密罪)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第 315-2 條 (圖利為妨害秘密罪)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行為者,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 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15-3 條 (持有妨害秘密之物品) 前二條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 316 條 (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 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 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 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 317 條 (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8 條 (洩漏職務上工商秘密罪)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8-1 條 (洩密之處罰)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8-2 條 (加重其刑) 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 至二分之一。 第 319 條 (告訴乃論) 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二之 罪,須告訴乃論。
- Aug 16 Fri 2013 22:33
第二編 第 二八 章 妨害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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