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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四 章 墮胎罪 第 288 條 (自行或聽從墮胎罪) 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者,亦同。 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而犯前二項之罪者,免除其刑。 第 289 條 (加工墮胎罪) 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 第 290 條 (意圖營利加工墮胎罪) 意圖營利,而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五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 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291 條 (未得孕婦同意使之墮胎罪) 未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未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92 條 (介紹墮胎罪) 以文字、圖畫或他法,公然介紹墮胎之方法或物品,或公然介紹自己或他人 為墮胎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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