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七 章 權利之行使 第 148 條 (權利行使之界限)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第 149 條 (正當防衛) 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 第 150 條 (緊急避難)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 前項情形,其危險之發生,如行為人有責任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第 151 條 (自助行為) 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者,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並非於其時為之,則請求權不得實行或其實行顯有困難者為限。 第 152 條 (自助行為人之義務及責任) 依前條之規定,拘束他人自由或押收他人財產者,應即時向法院聲請處理。 前項聲請被駁回或其聲請遲延者,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徵信社洪先生 的頭像
    徵信社洪先生

    love0800007050的部落格

    徵信社洪先生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