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六 章 妨害投票罪
第 142 條
(妨害投票自由罪)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或其
他投票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143 條
(投票受賄罪)
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而許以不行使
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
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第 144 條
(投票行賄罪)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
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
金。
第 145 條
(利誘投票罪)
以生計上之利害,誘惑投票人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
第 146 條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147 條
(妨害投票秩序罪)
妨害或擾亂投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148 條
(妨害投票秘密罪)
於無記名之投票,刺探票載之內容者,處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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