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章 妨害國交罪 第 116 條 (侵害友邦元首或外國代表罪) 對於友邦元首或派至中華民國之外國代表,犯故意傷害罪、妨害自由罪或妨害名譽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第 117 條 (違背中立命令罪) 於外國交戰之際,違背政府局外中立之命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第 118 條 (侮辱外國旗章罪) 意圖侮辱外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外國之國旗、國章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 119 條 (請求乃論) 第一百十六條之妨害名譽罪及第一百十八條之罪,須外國政府之請求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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