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章 妨害國交罪
第 116 條
(侵害友邦元首或外國代表罪)
對於友邦元首或派至中華民國之外國代表,犯故意傷害罪、妨害自由罪或妨害名譽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第 117 條
(違背中立命令罪)
於外國交戰之際,違背政府局外中立之命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第 118 條
(侮辱外國旗章罪)
意圖侮辱外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外國之國旗、國章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 119 條
(請求乃論)
第一百十六條之妨害名譽罪及第一百十八條之罪,須外國政府之請求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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