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八 章 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罪 第 246 條 (侮辱宗教建築物或紀念場所罪、妨害祭禮罪) 對於壇廟、寺觀、教堂、墳墓或公眾紀念處所,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妨害喪、葬、祭禮、說教、禮拜者,亦同。 第 247 條 (侵害屍體罪、侵害遺骨遺髮殮物遺灰罪) 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48 條 (發掘墳墓罪) 發掘墳墓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49 條 (發掘墳墓結合罪) 發掘墳墓而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 發掘墳墓而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處一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50 條 (侵害直系血親尊親屬屍體墳墓罪)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四十七條至第二百四十九條之罪者,加重其 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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