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九 章 妨害農工商罪 第 251 條 (妨害販運農工物品罪) 以強暴、脅迫或詐術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 千元以下罰金: 一、妨害販運穀類及其他公共所需之飲食物品,致市上生缺乏者。 二、妨害販運種子、肥料、原料及其他農業、工業所需之物品,致市上生 缺乏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52 條 (妨害農事水利罪) 意圖加損害於他人而妨害其農事上之水利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 253 條 (偽造仿造商標商號罪) 意圖欺騙他人而偽造或仿造已登記之商標、商號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第 254 條 (販賣陳列輸入偽造仿造商標商號之貨物罪) 明知為偽造或仿造之商標、商號之貨物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 外國輸入者,處二千元以下罰金。 第 255 條 (對商品為虛偽標記與販賣陳列輸入該商品罪)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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